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对政府扶贫工作的不满,先后四次以铁钩划破、撕毁等方式损坏苍梧县**镇政府设立的位于**路段处的宣传灯布。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宣传灯布价值人民币共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彰涛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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