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513902198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挖掘机盗挖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文昌村二组(Y202乡道、周昆路)段路面混凝土层过程中,造成该路段的混凝土层以及路边护栏毁坏。经测量,被损毁水泥公路318.6米,被损毁边坡金属波形护栏33.8米,被损毁边坡梯形水泥护栏5.5米。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318.6米水泥公路在价格基准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1371元,该33.8米边坡金属波形护栏在价格基准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0元,该5.5米边坡梯形水泥护栏在价格基准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在简阳市石桥镇福建街石桥中学外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截止起诉时,被告人张某某已主动修复被毁坏水泥公路140余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金拨发表、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7.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主动修复部分被毁路面,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渊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地址: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86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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