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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2019年12月7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双柏县公安局于同日执逮捕,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产生幻觉,觉得自己的三个儿子已被同村张某杀害,心里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并从自家拿了一把镰刀进入到张某家,看到张某母亲李某某坐在厨房内的火塘旁,遂用携带的镰刀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砍杀,砍伤被害人李某某后又用一根木棍击打被害人李某某背部,在被害人李某某逃跑时又从被害人李某某家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追赶李某某,欲再次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砍杀,后因被害人李某某丈夫及时返回,害怕自己一个人无法应对而持刀逃跑,当逃至双柏县妥甸镇新会村委会新村岔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案发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张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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