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址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其男友陈某某感情不和,并嫉妒其朋友刘某某与男友常某某稳定幸福的情侣关系,而对刘某某心生怨恨,并谋划将刘某某杀死泄愤。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对刘某某谎称陈某某加班不敢独自在家居住,欲同刘某某同住,征得刘某某同意后,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和其他生活用品,搬至位于龙港区四号小区26-11号楼3单元402室刘某某家中。同年4月14日14时许,二人在家吃饭时,张某某趁刘某某不备,用左手持枕套捂住刘某某口鼻,右手持刘某某家的水果刀刺扎刘某某颈部,刘某某反抗,张某某继续用刀扎刘某某,致使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致水果刀折断。张某某欲拿自己携带的水果刀继续扎刘某某,但二人僵持,张某某被刘某某按住。在此期间,刘某某打电话通知常某某拨打120,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控制。刘某某因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4月30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肢体多出创口痕属于轻微伤。2020年7月27日,经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某作案时及目前诊断“无精神病”;(2)2020年4月14日18时许,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四号小区26-11号楼3单元402室刘某某家中,被鉴定人突然捂住刘某某口鼻,持水果刀准备将刘某某扎死,致刘某某身体多处扎伤,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完成犯罪,系犯罪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强
检察官助理:马纵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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