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3********,土家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6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思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吴某甲与被害人谢某某系母女关系。2005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认识吴某甲,两人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张某某通过吴某甲介绍认识谢某某。2008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从广东省带吴某甲和谢某某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的家中玩耍,在之后的一天凌晨02时许,张某某与吴某甲在其老房子里睡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用一把水果刀朝吴某甲的颈前从左到右猛割一刀致吴某甲当场死亡,并在其母亲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抛尸于其房屋后面不远处的**洞内。同日凌晨05时许,张某某收拾行李与谢某某出发回广东省,当二人走至乌江河边的董家湾渡口处时,因谢某某质问张某某为何要杀死吴某甲,并扬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害怕罪行暴露,又用同一把水果刀朝怀孕八个月左右的谢某某颈前从左到右猛割一刀,并朝谢某某右下颌部等部位刺杀数刀,致谢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死后,张某某又持水果刀将谢某某挖眼后抛尸至乌江内,随即将作案工具和行李均丢弃于乌江内,之后逃往广东务工。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会诊,意见为:吴某甲因尸体高度腐败,不能排除因软组织、颅脑、内脏严重闭合、开放性损伤导致的死亡。根据衣着检验,项部衣物见横行破口,疑是锐器造成,不排除有锐器导致的颈部、躯干部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性物体致伤颈部造成气管、食管、右侧动、静脉完全性断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布口袋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6.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鑫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光盘四十八张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4.相关涉案物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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