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附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于2019年5月份离婚。2019年8月11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一把事先在邵东县***购买的剁骨刀来到被害人蔡某某务工的邵东县***街道办事处**社区金龙大道“****”内。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蔡某某后,先向蔡某某索要己偿还蔡某某娘家债务的借条。二人讲了几句后,被告人张某某突然掏出剁骨刀朝蔡某某头面部等多处砍杀十余刀,直至将蔡某某砍倒并求饶后才停止继续砍杀。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右枕骨、颅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壹级;左小指平掌指关节处完全离断,构成轻伤贰级。
案发后,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110民警赶赴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提取笔录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并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现场视频光碟1张。
3.证人名单:余某某、刘某某、沈某某;鉴定人名单:雷**、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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