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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街**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16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认为其婆婆被害人胡某某对自己不好,于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将敌敌畏投放在做给胡某某吃的饭中,胡某某在吃饭的时候发现饭中豆米有点苦,遂将豆米吐出并要求张某甲煮稀饭给自己吃,张某甲便持拐杖殴打胡某某头部后离现场。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查获的药瓶和豆米炒饭里检出敌敌畏,在现场提取的疑似血迹、拐棍上检出胡某某的DNA;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张某甲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卢瑶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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