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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前妻孙某某离婚后在一起居住。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村的家中看自己的手机监控时,发现被害人四川省盐源县**乡**村杨某某进入其和孙某某位于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并与孙某某互相搂抱并脱掉衣服,被告人张某某在**村的家中拿一把菜刀赶到**小区,进入房间后发现杨某某赤裸身体在卫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杨某某的头部及身上乱砍,杨某某被砍后转身跑到客厅,在客厅看电视的孙某某发现后,起身阻拦被告人张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又用菜刀朝孙某某头部及身上乱砍,后被告人张某某出房间打电话报警投案。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某某头部创口累计长达25.5cm,颅骨多处骨折,脑挫裂伤,脑出血,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体表创口累计长达31cm,右侧肱骨近端骨折,失血性休克(轻度),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手食指肌腱断裂,左侧锁骨近端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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