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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绍权(曾用名张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贵州平塘县人,身份证号码522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绍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2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绍权与被害人姜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一同在外务工期间,姜某某与工友李某某等人发展成婚外情人。李某某曾为姜某某购买金饰,后因发现姜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遂将赠与的金饰收回。2019年9月5日上午7时许,张绍权下班后回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定江镇路西村的出租屋中,看到一个购买金银首饰赠送的保温杯,因联想到其之前在姜某某包内发现一条金项链,于是怀疑姜某某有外遇。当日上午11时许,张绍权通过微信将姜某某叫回出租屋,在二人居住的卧室内向姜某某询问金项链的来源,姜某某如实以告,但李某某却在与张绍权的通话中对金项链一事予以否认。张绍权遂要求查看姜某某的手机,遭到对方的拒绝后,二人发生争吵并在争抢手机中一同倒地,张绍权顺手抓起地上的插板线将姜某某当场勒死。

经鉴定,姜某某系被他人用绳索状物缠绕颈项部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绍权拨打110电话投案,公安人员随后赶到其所在的出租屋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插板线、手机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绍权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绍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绍权现被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四张,U盘一个;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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