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6********,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新村**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日该院将该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系长沙市**理发店同事,两人均租住于岳麓区**路**村**栋员工宿舍内。被告人张某某因受其所看暴力恐怖电影影响,为寻求刺激感,而预谋杀害他人。2019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外面吃完饭回到宿舍,见宿舍内只有被害人蔡某某在房间内的床上低头玩手机,觉得可以趁机实施杀人行为,遂从门口鞋柜内拿出一把事先放置的羊角锤,走到被害人蔡某某身边,用羊角锤击打被害人蔡某某头部,击打数十下后,该羊角锤锤头部分脱落。被告人张某某又从门口鞋柜拿出另外一把羊角锤朝被害人蔡某某头部、腹部用力击打,直到被害人蔡某某倒地。被告人张某某确定被害人蔡某某死亡后,才停止击打,随后逃至宿舍楼的天台。后经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定被害人蔡某某已死亡。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蔡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如锤类)多次打击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侦查人员在岳麓区**路**村**栋**单元楼顶天台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所用的羊角锤;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蔡某某的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卜某某、温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生物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6、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指认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成辉
邓 磊
2019年 11 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卷宗共三册。
3、随案移送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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