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住昌黎县城关**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12月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5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3日、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8时许,在昌黎县城关兴华小区B座北侧垃圾箱处,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打架并用石头砸朱某某头部,致朱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由于被他人用坚硬钝器打击头部致多发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丁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然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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