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2时左右,在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邮政银行旁被告人张某某遇到正回家的被害人肖某甲要求其说清楚双方之间感情问题时,遭到肖某甲拒绝。随后张某某回家后,对肖某甲心生怨念,便提上家里的菜刀去找肖某甲,在肖某甲所住的三台县**宿舍**栋**单元**楼过道内遇到肖某甲。张某某再次要求同肖某甲说清楚双方感情问题,遭到肖某甲拒绝,张某某便持菜刀直接向肖某甲脖子处割了两刀,肖某甲颈部受伤出血晕倒在地。张某某以为将肖某甲杀死,遂后自杀未遂。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主动向三台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7月7日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公物鉴【法临】字【2020】58号)鉴定,肖某甲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等;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