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妻子邓某某和被害人林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对林某甲怀恨在心。2019年5月1日20时许,林某甲带女儿林某乙、儿子林某丙和沈某某、蒋某某等人先后到张某某家一楼大厅玩。当日20时30分许,张某某打渔回家看见林某甲等人与邓某某在客厅内聊天,心情非常不悦,便打算拿刀杀害林某甲。不久,张某某到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走到林某甲身后,朝林某甲颈部砍了两刀后,失手将刀掉在地上。林某甲被砍后,便往门外跑。见状,邓某某就去将掉在地上的菜刀捡起来。但是,张某某又从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去追砍林某甲。在门外,张某某看见林某甲之子林某丙在玩耍,便朝林某丙腰部捅了一刀。林某丙跑开后,张某某又继续持水果刀追砍林某甲。追砍过程中,张某某持水果刀又捅了林某甲十余刀,直至其倒地不动。此时,林某乙跑过来找父亲林某甲。为泄愤,张某某又持水果刀捅了林某乙腹部、腰部等部位数刀,直至其倒地不动。随后,张某某返回家中,发现妻子邓某某已将大门反锁。于是,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法医鉴定,林某甲系被锐器损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肝破裂、肺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林某乙系被锐器损伤左胸部、左腰部致心脏、肝脏、左肾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林某丙本次腰部受到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张某某于2008年患上*****,属于精神贰级残疾。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患*****(偏执型)/偏执型*****,作案时处于发作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症状部分缓解,具有受审能力。张某某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颖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3份,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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