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无职业。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9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甲系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院邻居,1998年3月双方因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心生不满。1998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持杀猪刀到某某甲家,在某某甲家东墙外的地里持刀捅刺某某甲腹部一刀。随后,张某某跟随某某甲进入滕家正房,在正房走廊遇到某某甲的父亲某某丙,张某某持刀捅刺某某丙腹部一刀,某某丙被捅后转身朝后门跑,张某某追上去分别捅刺某某丙臀部和右肘部。某某丙的妻子李某某闻声从西屋出来,张某某遂持刀朝李某某腹部捅刺一刀。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逃离案发现场,直至2019年4月18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甲膈肌及肝脏破裂符合锐器刺切形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某某丙、李某某均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某某丙、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某某丁、邢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葛岩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陆册,光碟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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