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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村**社,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纠纷到胶州市**路**酒吧找崔某甲,发现被害人王某某与崔某甲在酒吧二楼卧室内休息,便产生杀害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强行将卧室房门推开后,持一把塑料手柄单刃尖头水果刀朝被害人王某某的腹部、背部连续捅刺,其间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反抗致张某某所持水果刀刀柄折断,张某某又从卧室门口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想继续砍杀被害人王某某,被崔某甲抱住并被告知已经报警,被害人王某某也向张某某表示不对其进行追究,之后双方先后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某被崔某甲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胶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菜刀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及资质证明材料;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崔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5.相关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水果刀、菜刀连续捅刺、砍杀的方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因被告人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泉宝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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