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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2011年8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因琐事酒后驾驶其鲁******号CRV汽车在蓬莱市**镇**超市门前撞击王某某驾驶的本田牌鲁******轿车,造成王某某轿车后尾灯、后备箱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6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琨

检察官助理:胡希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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