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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受彭某某雇用,到南充市顺庆区**城**期**栋**房内做装修,负责给该房内贴砖瓷,2020年9月,张某某在贴砖进行到收尾阶段后,多次向彭某某讨要工钱未果,同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其施工的**城**期**栋**号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其贴的瓷砖砸毁,经南充市顺庆区发改局对损坏瓷砖价格鉴定,损失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15388元,事发后,张某某对其毁损的瓷砖进行了修复,并取得房东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4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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