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其邻居孔某某将砂石倒在自家门前排水沟中会妨碍自己排水,遂与孔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持拳互相击打对方面部,造成孔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前部骨折。3月6日,张某某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投案。
经法医鉴定,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孔某某6万元,取得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病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杨寨村1组37号,联系电话1872701****。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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