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垦社区**区**委**栋**号,住虎林市**农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28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并收缴打架时使用的菜刀。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第11作业站至第20作业站之间的**公路上,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刘某甲(男,53岁)发生厮打,张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甲面部数下,致刘某甲左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骨折、下壁骨折、左眼眶下壁骨折、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刘某甲损伤属轻伤二(贰)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执行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工作说明;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刘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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