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其丈夫与被害人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饶平县**镇的家中,对被害人黄某某及在现场劝阻的被害人林某甲实施殴打,致使其二人受伤。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饶平县公安局钱东派出所投案。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68000元,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饶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面部、胸腹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划)伤,左侧第3-6肋多发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林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少芳
检察官助理:郑丹妮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