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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59********,汉族,初中文化邳州市**镇政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在邳州市**镇政府院内,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尚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尚某某殴打张某某,张某某随手持棍殴打尚某某,导致二人均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尚某某左手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面部皮肤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5.邳州市公安局调取自**镇政府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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