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骞村**组,灞桥区西航花园**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区**号楼**元**楼**户,被害人雷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讨要债务。期间雷某某和张某某母亲范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击打雷某某鼻部,造成雷某某受伤。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对其故意伤害雷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
6、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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