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乡**村**组**号,住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5时许,在龙港区北港工业园区**大厅内,被告人张某某与曹某某因检车排队发生争执,后张某某用刀将曹某某左手、左前臂划伤,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左手及左前臂体表瘢痕票计为20cm长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