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张某乙、施某某房前空地浇水泥的事情跟张某乙、施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发生口角纠纷,后张某甲与施某某互相殴打,张某甲殴打施某某头部和身体腹部上侧,并将施某某甩到空地上,造成施某某右侧第3-6根前肋骨折,经伤势鉴定,施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体表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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