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时20分许,在酒泉市肃州区**街**门**上,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辛某某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辛某某摔倒在地,采用拳头击打、抱头撞击等方式殴打,致被害人辛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辛某某的伤情为:1、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额部头皮血肿;4、额面部皮肤擦伤。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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