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文盲,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8时许,因为土地纠纷,被告人张某某拿一根铁钎和翁某甲一起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被害人翁某乙家正在建的房子地基边上撬争议土地上的石头,翁某乙看到后拿一根铁钎出来阻止,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拿铁钎多次击打翁某乙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翁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持书面传唤通知书主动至莆田市公安局北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甲、张某丙、翁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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