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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7时许,被害人陈某乙酒后由妻子陈某甲搀扶着走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室路**附近,被告人张某某路过时不停观望,并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乙从渠道旁下坡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某追赶下去挥拳殴打被害人陈某乙,并连续踢打致其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及一处轻微伤。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晋雄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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