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4〕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3日9时许,在确山县**镇**村委**组**山上,被告人张某某和哥哥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产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致张某甲右手受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鉴定意见;
2、 户籍证明;
3、 调解协议、谅解书;
4、 到案经过;
5、 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6、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7、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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