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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靖远县**镇**村“**”店铺卧室内,酒后因琐事张某某与被害人路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推搡路某某一把,致路某某倒地时头面部碰到卧室内一玻璃茶几台面拐角处,张某某继续用拳脚殴打路某某的头面部和身上,一同饮酒的来某某将路某某拖行至店铺门口处,张某某用拖把清理地面血迹时在路某某面部殴打一拖把把,路某某受伤后入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路某某的伤势为:1、眼眶、口唇皮裂伤;2、左眼眶外侧壁不全骨折;3、左眼钝挫伤;4、外伤性III度松动。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左眼眶外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皮肤裂伤、口唇损伤、牙齿松动、眼部挫伤、手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路某某的医疗费及经济损失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来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国香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1383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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