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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3****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3********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社“**”轮胎店个体经营者,住山丹县南关村九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7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陈某甲与邻居**汽车修理店店主陈某乙因顾客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并撕扯,被告人张某某见状上前阻拦,阻拦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扑向陈某乙并用拳捣打陈的头面部,致陈受伤。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乙鼻骨多段骨折等。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书证;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妥善处理民事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暄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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