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6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9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20年6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10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黄石港区****店附近吃早餐时遇到陈某某和被害人胡某某,因陈某某怀疑张某某曾举报其贩毒,遂与张某某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胡某某见状帮助陈某某一同与张某某互殴,后双方被路人拉开。张某某随即电话告知其母亲其被陈某某与胡某某殴打一事,其母亲和舅舅来到****店门口,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期间张某某持自己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用尖端将胡某某身体多个部位戳伤。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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