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2005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广场摆摊卖画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摊位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打了李某某一巴掌,并捶打李某某胸腹部数下,导致李某某左侧肋骨骨折。被害人田某甲看到其母亲李某某被打后便打了张某某一拳,并与张某某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张某某拿起一根支撑画架用的铁棍击打田某甲的头面部,导致田某甲右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田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伤害田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田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田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79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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