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赌博,于2013年3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4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八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7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7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蒋场镇永镇大道笑笑网吧内与饮酒后的周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用拳头将周某某鼻面部打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部分医药费10000元。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调解笔录、天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治)行决字[2013]第100号、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竟)行决字[2014]第571号、天公(蒋)行决字[2014]第897号、天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天公(蒋)行强戒决字[2014]74号、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南公(南头)强戒决字[2020]33014号、前科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某某甲、杨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天公鉴(损)字[2020]09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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