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初中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1日早7时许,在渭南市临渭区**酒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张某某手持不锈钢架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致李某某颌面部多发骨折、左眼眶骨折伴眶上缘缺损、左眶尖综合征、左侧面神经损伤、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2、2018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辉、宋某某等人在渭南市临渭区**路**KTV豪华777包间唱歌时,李某辉因琐事与云某某在过道发生口角,随后云某某与其朋友左某某、陈某某等人追去李某辉包间理论,引发厮打,张某某持刀将云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云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名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平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4页。碟片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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