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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村,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由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26 日22 时许,被害人符某甲因向郭某某购买文昌鸡一事发生矛盾,双方在文昌市**镇一路口郭某某家门口处争吵推操。被告人张某某赶来劝架,进而与符某甲发生口角,便拿一根铁管朝被害人符某甲左小臂打了一下,导致被害人符某甲左手小臂受伤。

经文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民警到达现场后拨打电话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到场了解情况并口头传唤其到冯坡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带被害人符某甲到医院检查,支付医疗费并赔偿了被害人符某甲21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强制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郭某某、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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