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县,住XX县XXX乡XX村686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甄莉花、被害人韩X及其法定代理人韩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携带一把折叠刀到同村韩XX家门口无故进行辱骂,辱骂过后见无人理睬便又进到韩XX家院内,见到韩XX的妻子甄XX,张XX在寻找韩XX无果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甄XX左胸部扎了一刀,韩XX的儿子韩X持棍从楼上下来来到院内后,也被张XX用刀向其腹部扎了一刀,张XX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经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甄XX、韩X之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XX作案时使用的尖刀1把(可折叠);
2.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抓获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韩X飞、韩XX、陈XX、韩X哲、杨X、杨XX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甄XX、韩X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红星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封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张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张XX受过两次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检察官助理:张海晨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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