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公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2********,汉族,初中,古冶区开滦吕家坨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1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在贾某某家东侧胡同过道,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被告人张某某将贾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2.被害人贾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辩解;4. 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秀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