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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街**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1时许,在涿州市**镇**村,张某某和齐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张某某用木棍将齐某某左小臂打伤。经法医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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