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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9日6时许,在昌黎县**乡**村陈某某家南门口处,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用铁锹将陈某某砍伤,2014年6月18日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0日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左尺骨中段不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铁锹一把;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2020年7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物证:铁锹一把;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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