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3时许,乔某某酒后在廊坊市广阳区**酒吧强行坐在该酒吧女服务员王某某腿上,而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蔡某某龙、贾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走廊内将乔某某踹倒在地后,张某某用脚踹乔某某右肩部,致其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乔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乔某某人民币7万元,乔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同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翠萍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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