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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2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1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3时许,乔某某酒后在廊坊市广阳区**酒吧强行坐在该酒吧女服务员王某某腿上,而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蔡某某龙、贾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走廊内将乔某某踹倒在地后,张某某用脚踹乔某某右肩部,致其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乔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乔某某人民币7万元,乔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同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翠萍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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