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9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在**沟**矿项目部外道路上驾驶装载机倒车时,装载机尾部碰撞了被告人张某某一下,后张某某捡起路边石头夯向装载机驾驶室内的谢某某,又在道路上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谢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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