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2日下午14时许,在定兴县**乡**村被告人张某甲因为张某乙家在两家路中间卸石头,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铁管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破案及到案经过、立案说明、伤情鉴定复印件说明、作案工具丢失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高某某、张某丁、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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