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4日13时许,在固安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房屋垒墙问题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持刀将郭某某扎伤。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被害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固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培根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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