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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佟某某通过微信邀请其妻子视频聊天,张某某与佟某某在视频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在兴隆镇林业家园小区门口见面,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佟某某鼻部受伤,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佟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鹿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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