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2006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华瑞科技苑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过程中张某某将杨某甲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人夏某某、韩某某、杨某乙证言,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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