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县**镇**村群,司机。2020年6月2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2020年8月11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5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六间房村普天国际物流园内,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致打斗,张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革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茜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