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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前妻许某某在井陉县**镇**村路旁发生争执、撕拽,张某某杵了许某某嘴上唇部一拳,许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许某某当即报警,张某某载许某某一起到派出所,张某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26日张某某赔偿许某某5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条、办案说明、井陉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井陉县医院住院病案及门诊病历;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委托书;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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