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发现自家栽种的茶苗被人拔了,彭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询问情况时,双方发生争吵撕扯,撕扯过程中双方倒地,张某某用膝盖将彭某某胸部跪伤,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侧第3-9肋骨骨折,且已达髓质。经鉴定,彭某某外伤致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吵,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致彭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维平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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