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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晚被害人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乔某某被张某某打伤左上颌,2019年9月9日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乔某某为左上颌前壁骨折,上颌骨额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蒙

检察官助理:刘利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武川县可镇移民村;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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