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因买菜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殴打卖菜人苗某某,期间从路边捡起瓦片打向被害人苗某某面部。经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被害人苗某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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