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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因买菜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殴打卖菜人苗某某,期间从路边捡起瓦片打向被害人苗某某面部。经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被害人苗某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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